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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23-10-18 10:52:46   浏览次数:533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实现学生评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人员素质测评的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适用范围为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原则,从思想道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和人文素质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整体评价,每项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测评总分=思想道德得分×30%+学业成绩得分×30%+身心素质得分×15%+人文素质得分×25%。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一个单位,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组织发展及学校择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测评应于第一至第五学期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期测评成绩和综合测评总成绩(简称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取学期综合测评结果均值。总评成绩应由各系记入《学籍登记表》中学生学年鉴定。

第二章 思想道德测评

第六条 思想道德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

第七条 思想道德测评成绩根据“记实”与“评议”两个环节得出,测评总分100分,及格成绩60分。

第八条 “记实”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事件进行记录和评价。每名学生“记实”基础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与扣分。

加分有以下三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一、凡有热心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义务劳动、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班级表扬每1次加1分;受系级表扬每人次加2分;受学校有关部门表扬每人次加3分;受校级表扬或奖励每人次加4分;受市级有关部门表扬或奖励每人次加6分;受省级有关部门表扬或奖励每人次加10分;受国家级有关部门表扬或奖励每人次加15分。受班级表扬或奖励以班主任纪录为准;受系级以上表扬或奖励以获得证书或相关书面证明为准。

二、学生参加校、系布置的大项工作每人次加3分,参加班级布置的大项工作每人次加1分。以上加分以学校、学生处、校团委或者系署名盖章的相关书面证明为准。

三、获得国家级“先进班集体”、“五四团组织”的全班每人次加30分;获得省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组织”的全班每人次加20分;获得市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组织”的全班每人次加10分;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的全班每人次加6分,获得系级“优秀班集体”的全班每人次加3分;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的全宿舍成员每人次加2分,获得系级“文明宿舍”的全宿舍成员每人次加1分。以上加分以学校、学生处、校团委或者系署名盖章的证书或相关书面证明为准。

扣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60分:

一、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非法张贴大、小字报等行为之一者,扣60分。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者视情况扣30至60分。

二、凡违反党团纪律、校规校纪和学校相关规定,受老师公开批评每次扣2分;受学校或党团组织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60分。

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请假缺席者每人次扣5分,未能完成劳动卫生等规定任务者每人次扣5分。

四、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请事假每学时扣1分,请病假每学时扣0.5分;旷课每学时扣5分。

第九条 “评议”是对学生一学期的思想品德表现的总体评价,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法纪观念和集体观念五个方面,各分为ABC三等,A等8分,B等6分,C等4分。“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由学生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共同实施测评。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考察学生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的总体成绩。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50%。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按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主。计算平均学分绩应在小数点后保留2位。补考和重修的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评中。考试作弊,则该课程学分绩为0,该课程学分依旧纳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除数中。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分为“记实”与“评议”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 “记实”成绩=体育课成绩×60%。

第十六条 “评议”是对学生生活适应能力、团队精神、人际关系、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等五个方面的总体评价,以班级为单位,由学生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共同研究后进行评定。其中,每个方面各分为ABC三等,A等8分,B等6分,C等4分。

第五章 人文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人文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综合素质情况。

第十八条 人文素质测评由各加分项加分之和构成,总分不超过100分。各项加分标准包括:

1、社会工作:主要记载学生在组织或参与的社会活动中所担任的干部职务组织管理经历及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校学生会主席,团委会书记25分;

系学生会主席,团委会书记20分;

校学生会副主席,团委会副书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副主任18分;

系学生会副主席,团委会副书记16分;

校学生会、团委会部长,社团负责人,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部长16分;

系学生会、团委会部长14分;

校学生会、团委会的副部长,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副部长12分。

系学生会、团委会的副部长12分;

校学生会、团委会干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长、干事10分;

系学生会、团委会干事、班委会、团支部成员10分。

宿舍长8分。

2、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及志愿活动:主要记录学生组织或参加的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此项最高30分)

完成学校规定社会实践活动学时数,每超5学时加1分;完不成的每学时扣1分;

正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10学时,奖励1分。

获得校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给予10分奖励。

3、创新意识:主要考核学生在职业技能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包括以下内容:(此项最高30分)

参加全国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30分、25分、20分、15分奖励。

参加全省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25分、20分、15分、10分奖励。

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20分、15分、10分、8分奖励。

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10分、8分、6分、4分奖励。

参加系级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分、6分、4分奖励。

在体育竞赛中,打破校、市、省高校及全国大学生纪录的运动员,每人次分别加8、10、20、30分。

4、校园文化活动:主要考核学生参加文艺、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参加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并能按照社团要求参加活动者,给予5分奖励。

参加学校文艺演出等公益活动:①凡参加系级活动的,每人次加1分,前三名者每人次分别另加3、2、1分;②凡参加校级活动的,每人次加2分;获4--6名者每次每项另加2分;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5、4、3分;③凡参加市级各种活动的,每人次加2分;获4--6名者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另加5、4、3分;④凡参加省级活动的,每次每项加3分;获前三名者按市级2倍加分;⑤凡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每人次加1分。参与组织活动的学生干部不加分。

5、实践及素质拓展:主要记录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在全国各种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高级中级初级合格证书者,分别给予20分、10分、5分奖励。

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得1级、2级合格证书者,分别给予5分、10分奖励。

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中,获得4级6级合格成绩者,分别给予10分、20分奖励。

在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中,获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者,给予2分奖励。

6、个人向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用,每篇加1分;向学校校刊投稿并被采用,每篇加5分;被市级刊物采用,每篇加15分;被省级刊物采用,每篇加25分;被国家级刊物采用,每篇加30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系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系测评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测评流程

1、每名学生按综合测评的四个方面认真写出学年书面总结。

2、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干部负责逐一核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充分利用校园网系统记录、汇总个人出勤及奖惩情况,核准基本分、加分、扣分,算出每位同学综合测评成绩,初排定名次。

3、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属同一件事、同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情况,需要同时加分或扣分的,不累计加分或扣分,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

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舞弊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另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

第二十三条 经系核准后的测评成绩一式三份,一份班级自存,一份由各系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1、思想道德测评评议标准

评议项目

评议等级及分值

A(8分)

B(6分)

C(4分)

政治思想素质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能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并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明辨是非。较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

热爱祖国,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但上进心不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不够重视。

道德修养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基本遵守社会公德,忠诚老实,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注意卫生,有文明礼貌习惯。

缺乏基本文明礼貌,偶有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缺乏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和行为规范。

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课认真听讲,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成才意识强,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学习目的较明确,学习较努力,能按照老师要求独立完成作业,课堂纪律较好。

缺乏学习动力,只求过得去,常有抄袭和迟交作业现象,课堂纪律不够好,考试有违纪行为。

法制观念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偶有违纪现象。

法纪观念不够强,时有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后能改正。

集体观念和服务精神

爱护和关心集体,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能够参加集体活动,对集体交给的工作能基本完成,能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位同学服务的意识。

集体观念差,甚至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不愿参加公益性劳动,不愿为同学们服务。

附:2、身心素质测评评议标准

评议项目

评议等级及分值

A(8分)

B(6分)

C(4分)

适应能力

勇于迎接挑战,有很强的耐挫折抗诱惑能力,能正确面对成败;在困难面前能勇敢面对,并顽强克服

能够迎接挑战,有较强的耐挫折抗诱惑能力,成败反应适度,在困难面前能够适当面对。

不能正确应对挑战,成败反应强烈,在困难面前躲避退让。

团队精神

集体协作和团队意识强,善于与他人合作共事,能积极参加各种群体活动

集体协作和团队意识较强,能够与他人合作共事,基本能够参加各种群体活动。

集体协作和团队意识不强,不愿意与他人合作共事,不积极参加各种群体活动。

人际关系

具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能主动与同学师长他人友好相处;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在学习与生活中能包容他人

能与同学师长他人友好相处,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在学习与生活中能基本做到包容他人

不能与同学师长友好相处,不尊重他人,在学习与生活中不易包容他人

体育锻炼

认真上好体育课并达到大学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以上,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具有某一活动爱好或特长

能够按时参加体育课并达到大学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能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不能坚持上好体育课并勉强达到大学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缺乏活动爱好和特长

身心健康

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正常的学习生活

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状况一般,能适应正常的学习生活

生理技能和心理状况差,正常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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